各相关企业:
为支持医药产业发展,更加积极稳妥地推进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,经研究,对药品(医用耗材)阳光挂网价格动态调整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:
一、对首次出现主动申请联动降价但申请时间超过省级挂网低价执行后20个工作日的企业(在主动申请降价前已被投诉未联动降价的企业除外),予以暂停相关产品挂网1个月,待暂停期满且价格调整至符合要求后恢复挂网,并按阳光采购信用记分管理处置。对未及时联动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价格的企业,参照上述规定执行。
二、其他情形仍按《关于推进阳光挂网药品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苏医保发〔2024〕15号)和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用耗材阳光挂网价格治理工作的通知》(苏医保发〔2024〕35号)有关规定执行。
三、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江苏省医疗保障局
2024年7月15日
(此件公开发布)